鄂政发〔2018〕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湖北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上市总体目标
(一)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2年末,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省目标,制定本地未来五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
(二)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大力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上市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相关省直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从政策环境、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全面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催生更多市场主体。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降低投资门槛。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做大总量、做宽链条、做优结构,积极为企业上市培育更多优质后备资源。
(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市、州、县政府为主体,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集中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市、县二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市、州、县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各市、州每年初将本地上市后备企业情况报省上市办汇总备案。深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原则上从各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产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等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每年向省上市办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掌握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对入选省“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的企业,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市、州应将其列为重点培育、培训与服务对象,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支持企业进行规范股改。按照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的原则,加快推动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奖励;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的优惠政策;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五)推动后备企业分层培育。各地要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科学调度,每年制定本地上市后备企业分层培育计划并报省上市办备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立拟上市企业“种子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和人员交流,提升我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
三、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六)实施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政府奖励4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2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重点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七)政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省直部门在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同等条件下,省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八)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各地要予以大力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按项目申报)。
(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全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对企业上市的促进作用,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省级政府引导基金要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企业上市。市、州、县政府引导基金也要重点向本地上市后备企业倾斜,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对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的,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在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拓展业务和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构建最优企业上市服务体系
(十)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采取直通式、定制式方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企业注册地政府要按照“一窗受理”登记流程标准,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由当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办。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当场登记;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在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补齐权证工作中,对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可按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确需对上述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报省上市办。
(十一)妥善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或推卸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上市办牵头有关部门会商,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各级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中介机构组成专家团队,通过定期走访、培训、座谈等形式,及时发现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前介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企业给予指导与支持。
(十二)提升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通报黑名单和正向激励等形式,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重点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联系市州工作制度,“点对点”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上市公司人员组成的省企业上市工作专家服务团,定期为我省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业务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十三)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合沪深交易所,成立企业上市培育基地,为省内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链条、多方位、专业化的培训、咨询和金融服务。各市、州、县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成立上市指导中心等专门从事资本市场建设服务工作的常设机构,保障人员、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市、州、县领导包保上市后备企业制度,各市、州、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每人要分包一家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指定专人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强化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的突破口,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各级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企业上市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和服务。职责在县级部门的事项由县级上市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职责在市级部门及跨县域的事项由市级上市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职责在省级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及跨市域、跨省域的事项由省上市办统筹协调。各市、州、县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制定相应的上市公司倍增计划,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督查问责机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开辟“绿色通道”,限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报辅”企业的辅导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管,全面提高我省“报会”企业质量,主动协调掌握和宣导企业上市政策,积极推动上市审核审批机构与上市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互动。严格落实省、市、县三级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财政资金补助,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十五)建立企业上市考核机制。从2018年起,省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市、州、县政府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政府应将本级企业上市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齐抓的工作合力。省政府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和督导力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导,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加大问责力度。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的,倒查责任,从严问责。
各市、州、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相关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