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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支持企业自主引才暂行办法
日期:2017-12-11 16:28:10

第一条 为发挥企业引才主体和创新主体作用,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急需紧缺的经营管理、科技研发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企业引进的人才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双方才可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引才政策。通过项目合作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不受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等条件限制。
第四条 支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采取合资、技术入股等形式引进领军型、高端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全职引进博士、硕士。对企业全职引进博士、硕士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2万元安家费,对博士一次性发放1万元生活补贴。
(三)鼓励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时间一年内累计满三个月,根据贡献程度,经认定给予个人最高5万元薪酬补贴,给予人才所在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建立“大工匠”工作室,搭建高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平台。经认定给予建立“大工匠”工作室的企业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五)鼓励企业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引进大学生来荆实习实训。经认定给予优秀企业实习实训最高5万元资金奖励,对实习实训大学生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相关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才部门或人社部门申报。
(二)考核认定。由县市区委人才办联合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办认定。
(三)审批公示。市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可享受引才政策的企业,由市委人才办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程序兑现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政策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应由市级承担的部分纳入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

·摘自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企业自主引才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荆人才【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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