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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若干政策的意见(鄂政扶发[2016]27号)(摘要)
日期:2017-02-17 07:57:13

一、实施包干脱贫奖励。凡与地方政府签订“千企帮千村”包干脱贫协议,取得帮扶实效并验收达标的,每包干脱贫一户贫困户,各地按政策给予适当奖励。

二、统筹使用资金支持扶贫产业发展。各地统筹使用贫困村产业发展基金、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基金、贫困地区“双创”基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扶贫产业。鼓励大型企业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带动贫困户脱贫规模,重点支持参与“千企帮千村”的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从事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等。
三、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对参与“千企帮千村”的市场主体,符合相关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扶持。对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支持条件的市场主体,优先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实体,严格落实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减免政策。市场主体用于精准扶贫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银行信贷投入,在贷款额度、审批程序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参与“千企帮千村”的市场主体,优先安排其获得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实现比支农再贷款更加优惠的利率。积极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全面落实“三不”政策(对企业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和“三个不低于”政策(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支持企业上市。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贫困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开展定点培育辅导工作,完成上市辅导后实行“即报即验”,帮助企业抢抓上市机遇。支持对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贫困地区企业拟挂牌三板的,实行“专人对接、专人解答”,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
七、加强保险支持。落实中央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参与精准扶贫的市场主体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业保险、贫困户用工保险等新的保险品种,推广贷款保证保险,定制扶贫产业特色专项保险。对市场主体聘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施行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等,其保费可由县级政府根据情况给予补助,不断提高市场主体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八、建立扶贫资源资本化机制。支持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等抱团入股参与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实行股份合作、保底分红、滚动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九、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参与精准扶贫的市场主体发展用地需要。
十、实行培训就业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根据参与精准扶贫市场主体的需要,对有培训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障补贴。
十一、加强精神激励。设立湖北省市场主体参与脱贫攻坚贡献奖,对参与“千企帮千村”的市场主体,每年评比表彰若干家。同时设立市场主体扶贫的“爱心榜”,发布年度企业支助信息。对扶贫成效特别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冠名权等激励措施,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市场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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