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惩戒对象
1.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存在欺诈、恶意拖欠金融债务的企业。
2.被荆门市银行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3.经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监分局联合调查认定存在欺诈、恶意拖欠金融债务企业。
4.信用荆门网上披露公开存在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参与信用诈骗的企业。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取消政策性资金申请资格
1.取消专项建设资金申请资格;
2.取消财政补贴资格、财政调度资金申请资格、财政支持项目申请资格、政银企合作产品申请资格;
3.取消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4.取消商务部门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二)取消或严格限制行政审批资格
1.取消惩戒对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申请资格;
2.惩戒对象再设立企业或者其投资人以个人名义再开办其他企业的,需在不良记录取消或者不良记录发生3年以上,且改正原失信行为时方予核准登记;
3.取消属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企业信用等级应在BBB级以上;
4.惩戒对象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时暂缓审批;
5.不受理惩戒对象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6.严格加强惩戒对象出口退税审核,严格纳税评估,严格审核企业报送各项资料。
(三)取消评优资格
不予受理联合惩戒对象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申请,取消参加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四)实行约谈和诫勉谈话
市行业主管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或诫勉谈话。
(五)加强监督检查
将联合惩戒对象列为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六)公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行为
将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记录纳入荆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荆门网、荆门日报金融周刊、荆门金融服务网上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