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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维权服务介绍
日期:2014-07-02 14:39:20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过去人们都知道“打官司,进法院”,好像争端的解决只能沿循法院这条途径。其实,很多人不知道,解决经济和部分民事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这条途径。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按照一定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仲裁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在于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是当事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聘请任何人士为仲裁代理人等。
    二、是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三是信息保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四是一裁终局。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
    五是广泛的执行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荆门仲裁委员会与市总商会联合成立了仲裁联络处,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民营企业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搭建了仲裁方式介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平台。
    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聘任第三届荆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荆政发[2013]28号),我作为工商联方面的代表,被聘任为荆门仲裁委员会委员。根据市仲裁委员会的分工,负责仲裁法律制度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推行,领导和管理荆门仲裁委员会市总商会仲裁联络处。
    各地工商联要在会员企业中积极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学会利用仲裁法律解决民商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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